9月15日,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发布《商业补充养老保障体系建设(第三支柱养老保险)研究报告》建议,立足于中国国情和防范风险,应综合考虑产品设计经验、风险控制能力、投资管理水等,对第三支柱养老保险的各类市场参与主体和合格产品设置一定的准入门槛和规范标准。

研究报告指出,建立以账户制为基础的第三支柱养老保险制度具有现实意义,具有供款便利、实现税优方便、投资选择范围广等优势。特别是第三支柱进入门槛低,通过财税激励、长期专业化投资、个人账户自由转移等机制,有利于为第一、二支柱覆盖率较低的台经济灵活就业群体和新兴职业劳动者建立养老规划。同时,在账户制下应当研究探索多种形式的激励政策,通过提高税优支持力度(如降低整体税率,设置差异税率)、简化抵税操作流程(如将抵扣限额改为固定限额标准)、二三支柱合并计量(如允许个人选择将企业年金余额转入个人养老年金保险产品时暂不征税)等举措,鼓励各类群体参与,引导第三支柱长期积累。

研究报告建议,立足于中国国情和防范风险,应综合考虑产品设计经验、风险控制能力、投资管理水等,对第三支柱养老保险的各类市场参与主体和合格产品设置一定的准入门槛和规范标准。未来我国养老保障的发展将呈现多元竞争的格局,在第三支柱养老保险制度建设初期,可考虑对个人养老金的投资管理人准入设置一定门槛,从公司实力、投资能力和养老金管理经验等方面遴选出合格投资管理人,发行产品进入第三支柱个人养老金产品库。同时,满足不同群体需求,按照长期、安全和领取约束的原则,统一养老金产品标准,可考虑采取严进宽出、分步走、多次试点等分阶段调整机制,有序将符合规定的各类金融产品纳入第三支柱养老金投资范围,在具体制度设计中可通过转滚存等机制提高灵活

与会专家指出,应借鉴国际经验,鼓励银行、基金、保险等金融机构积极发挥各自行业特点,创新发展真正具备养老功能的“适老化”养老金融产品。在适老化标准的具体实践上,可考虑给予金融机构一定的弹以鼓励创新。在产品端通过不同类型的契约型产品和中长期信托产品相结合,可充分兼顾积累期长期增值需求和领取期灵活支取合理增值的需求;在资产配置层面,可考虑放宽养老保险的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以及纳入REITs等创新金融工具等。在适老化标准的具体实践上,可考虑给予金融机构一定的弹以鼓励创新。在产品端通过不同类型的契约型产品和中长期信托产品相结合,可充分兼顾积累期长期增值需求和领取期灵活支取合理增值的需求;在资产配置层面,可考虑放宽养老保险的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以及纳入REITs等创新金融工具等。

同时,健康、养老服务与养老金天然契合,围绕全生命周期养老保障开展的金融服务有必要向涉老产业链延伸,这也是参与第三支柱养老保险的金融机构未来必须考虑的重点服务领域,但在当前实践中仍面临服务标准化、养老服务供需周期错配、风险传导等挑战。此外,长寿风险和投资风险被认为是第三支柱养老保险发展中面临的主要风险,借鉴国际经验,商业保险业可以通过引入死亡率改善因子、对接人寿保险产品对冲风险等举措探索长寿风险解决方案,通过建立情景模拟等风险管理工具、布局长期产业等方式探索投资风险解决方案。(记者 陈婷婷 实记者 胡永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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