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6日,记者从贵州高院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为总结环境资源审判经验,促进全社会提升环保意识和法治意识,贵州高院发布2022年度环境资源审判典型案例,展现我省在环境司法领域进行的有益探索和经验成效。

新闻发布会现场

贵州某环保有限公司、肖某李等3人污染环境刑事附带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案。本案系非法倾倒危险废物引发的刑事附带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案件。本案在全国首次探索“检察机关公诉+行政机关起诉+人民法院裁判”全新审判模式,在刑事诉讼程序中引入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是环境资源审判诉讼程序的一次有益尝试。


(资料图片)

韦某胜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本案系非法收购、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引发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人民法院全面贯彻恢复性司法理念,充分考虑金毛狗蕨的生境特殊性,联合检察机关、林业部门选定适合金毛狗蕨特殊生长环境需求的区域设立全国首个金毛狗蕨生态修复基地,进行生态修复,取得良好效果。本案对于人民法院发挥能动司法作用,探索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生态修复模式具有示范意义。

杨某甲等3人非法捕捞水产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本案系在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毒鱼引发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人民法院在判决被告人承担刑事责任的同时,贯彻恢复性司法理念,要求被告人进行增殖放流。同时,本案被告人还承担了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修复完成期间服务功能丧失导致的损失以及惩罚性赔偿责任,彰显了人民法院坚持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的决心。

黔东南自治州人民检察院诉杨某贤生态破坏民事公益诉讼案。本案系在长江流域非法捕捞水产品引发的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人民法院考虑到侵权人系刚脱贫人员、家庭生活困难的现实情况,确定其分期履行部分经济损失,同时对于不能货币赔偿的部分以劳务方式替代履行。本案履行方式体现多样性和灵活性,彰显了司法人文关怀,实现了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和生态效果的统一。

江口县人民检察院诉江口县某水资源管理有限公司生态破坏民事公益诉讼案。本案系在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修建拦水坝引发的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拦水坝等截流工程的修建容易引发一些特有鱼类出现物种生存危机,导致生态环境、生物多样性受到损害。本案针对拦水坝造成的实际损害,提出了有效的解决方案,为天然水域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提供了借鉴经验。

贵阳公众教育中心诉贵州某水电开发有限公司生态破坏民事公益诉讼案。本案系水电站下泄流量不符合生态流量泄放要求引发的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本案贯彻落实《长江保护法》合理利用水资源的要求,保护长江流域生态系统平衡。同时,本案探索“政府主导、企业主体、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的环境社会治理模式,对于构建环境治理新格局有示范意义。

黔西南自治州人民检察院诉普安县某能源开发有限公司环境污染民事公益诉讼案。本案系煤矿废水污染耕地引发的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本案中,人民法院高度重视对生态环境修复方案的审查和修复效果评估。对于根据无资质单位编制的修复方案进行的环境治理不予认可,督促企业切实履行生态环境修复义务。

遵义市人民检察院诉贵州赤水某置业有限公司生态破坏民事公益诉讼案。本案系建设项目违法占用林地引发的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案件宣判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就地设立环境司法森林碳汇观测基地,采取案件回访、联合巡山、专家查勘等方式对生态修复情况持续跟踪、动态观测,实现生态修复落地见效,服务保障碳达峰碳中和战略目标。

桐梓县自然资源局、贵州某煤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司法确认案。本案系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不当引发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司法确认案件。本案中形成了责任企业出资、政府“代履行”、司法机关监督的生态环境治理模式,是对“恢复性司法实践+社会化综合治理”裁判执行机制的有益探索。

三都某置业有限公司诉三都自治县某政府确认合作协议无效及赔偿经济损失案。本案系因地方政府违法占用河道进行商业开发引发的行政协议案件。本案的审理反映出政府在发展经济过程中对绿色发展理念重视不够,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法治意识淡薄等问题。本案的审理对于统筹好发展和安全、守好发展和生态两条底线,强化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建设方面有一定启示意义。

贵州日报天眼新闻记者 王瑶

编辑 王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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