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市三中院召开环境资源审判新闻发布会,通报该院履职4年来环境资源案件审判情况,发布环境资源审判白皮书及10个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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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4月,市三中院民三庭设立环境资源合议庭。自依法履职以来,该院新收各类环境资源案件26件,审执结22件。其中,民事案件收案18件、结案14件,涉及环境污染责任纠纷、生态破坏民事公益诉讼、生态损害赔偿纠纷等;刑事案件收案7件、结案7件,涉及污染环境罪、非法捕捞水产品罪、非法采矿罪等;执行案件1件,已执行完毕。

4年来,该院多措并举,持续提升环境资源审判工作质效。创新审判机制,通过“专业审判+公众参与”“机制建设+协调联动”“案件审理+规则探索”,贯彻系统观念,实现共治共享;加大解纷前移力度,善用司法建议,强化源头解纷,透视行业风险,实现减负增效;坚持绿色发展导向,切实做到保护生物多样性,加大水资源保护力度,服务经济绿色优化升级;延伸司法社会功能,加强环境保护宣传,落实司法公开,发挥价值导向作用;积极延伸审判职能,全力保障重大生态工程、污染防治攻坚战,为经济社会发展大局提供优质司法服务。

排放危险废物污染环境 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

张某经营废品收购站,在无任何污水处理措施的情况下,对收购的废机油桶等废品进行粉碎、清洗,将未经处理的废水及废机油混合液体直接排入沟渠中。废机油属于《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的危险废物。经检测,该废品收购站排水口石油类浓度、排水沟石油类浓度均超标,评估区域内土壤样品及浅层地下水环境均受到损害,受损土壤需开展恢复工作。该案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额共计人民币26万余元。张某犯污染环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

刑事判决之后,某区生态环境局提起诉讼,主张由张某赔偿生态环境损害恢复费用、评估费等。法院认为,此项费用的产生是因需要修复张某非法行为造成的损害结果,故应由张某承担,判决张某赔偿某区生态环境局生态环境损害恢复费、评估费等共计26万余元,彰显了“环境有价,损害担责”的环境保护治理理念。

排污权“变现” 善意执行兼顾环境效益

被执行人某公司主营能源业务,因经营不善,与申请执行人产生融资租赁合同纠纷并进入强制执行程序。在该案执行过程中,执行法官实地走访被执行人企业,了解生产经营状况,查阅被执行人档案后,决定将财产处置工作重心放在被执行人名下的废水排污权上。此次拍卖的废水排污权,系环保部门配发给当地非重污染行业生产企业的废水排污指标,最终该排污权以800万元成交。该案系“天津排污权司法处置第一案”。执行法官通过多方查找财产线索,取得本市司法拍卖被执行人排污权“零的突破”。

该案通过处置被执行人名下排污权,兼顾了环境效益、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冷冻”的排污权指标被重新激活,减轻“增量”排污权指标的压力,降低污染物排放总量;通过执行程序,资源得到最优配置,被执行人的“僵尸”资产被盘活,被搁置的排污权到了买受人手中,可以取得更大的市场效益;排污权拍卖取得高额溢价,申请人的债权得以实现,被执行人的债务“包袱”得以消除。

严厉打击非法采矿 促进资源可持续开发

2013年8月,刘某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及相关资质的情况下,在其经营的某公司办公楼附近的土地上打井开采地热水,并对外出售。截至2018年3月,共牟利人民币56万余元。经相关部门检测,该地热井内水温为44摄氏度,达到《天津市地热资源管理规定》的地热水资源标准。2018年12月20日,刘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一审法院认为,刘某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其行为符合非法采矿罪的犯罪构成要件,且情节特别严重,依法以犯非法采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市三中院二审维持原判。

法官介绍,矿产资源是地质运动过程中形成的,蕴于地壳之中的,能为人们用于生产和生活的各种矿物质的总称,包括各种呈固态、液态、气态的能源矿产、金属矿产、非金属矿产和水气矿产,且多为不可再生资源。根据《矿产资源法》规定,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申请登记,领取采矿许可证,取得采矿权。

该案所涉地热水属于热水型地热资源,在一定地区和时限内存储量是有限固定的,肆意打井开采、无序开发、不科学利用及回灌不仅导致资源枯竭,也会引起生态环境及地质的次生风险。法院充分发挥刑罚的惩治与教育功能,不仅有力地震慑了犯罪,而且对于促进地热矿产资源的有序可持续开发利用、维护地区生态系统平衡具有积极的教育示范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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