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对原司法解释中有关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的定罪处罚标准进行修改完善。

根据介绍,修改后《解释》保留认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四个特征要件不变,即非法、公开、利诱、社会,结合司法新实践和犯罪新形式,增加网络借贷、虚拟交易、融资租赁等新型非法吸收资金的行为方式,同时针对养老领域非法集资突出问题,增加“以提供‘养老服务’、投资‘养老项目’、销售‘老年产品’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情形,为依法惩治P2P、虚拟交易、养老领域等非法集资犯罪提供依据。(记者 岳品瑜 廖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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