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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6日,河北证监局披露一则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唐山银行因基金销售业务违规被出具警示函。

具体来看,河北证监局于2023年3月对唐山银行基金销售业务开展了现场检查,经查存在五项问题。一是该行内部相关“营销指引”中对基金推介的话术设计不规范,部分用词可能对投资者产生误导,属《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下称《销售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项所列禁止性行为。

二是该行部分支行从事基金推介工作的员工和实际负责人未取得基金从业资格,不符合《销售办法》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三是该行基金产品准入委员会未包括产品研究人员及合规风控人员,不符合《关于实施<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第十五条规定。

四是该行基金销售业务的专门合规风控人员未满足独立性和有效性要求,且未按照内部制度对基金销售业务进行监督和现场检查,不符合《销售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五是该行内部管理制度未及时根据中国证监会规章进行修改,不符合《销售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

相关规定,河北证监局对唐山银行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不仅如此,蓝鲸财经发现,除唐山银行以外,近一周多家银行因基金销售业务违规被监管处罚。就在4月4日,邮储银行河北省分行也被河北证监局出具了警示函。

邮储银行河北省分行基金销售业务存在五项问题,一是部分分支机构及代理网点基金销售业务负责人未取得基金从业资格,违反了《销售办法》第八条第四项、第三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二是对部分基金产品在认购期实施特别的考核激励政策,违反了《销售办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

三是未每半年对基金销售业务开展一次投资者适当性自查并形成自查报告,违反了《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2022年修正)》(证监会令第202号)第三十条的规定。四是部分网点员工使用办公电话开展基金营销活动,未纳入统一的留痕和监控管理,违反了《关于实施<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证监会公告〔2020〕58号)第十六条的规定。五是合规风控人员对基金销售业务经营运作进行监督检查的履职有效性存在不足,违反了《销售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

4月4日,厦门证监局对厦门银行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厦门银行基金销售业务存在的违规行为包括部分分支机构基金销售业务负责人未取得基金从业资格、负责基金销售业务的个别合规风控人员未取得基金从业资格、仅通过行内签报方式将基金销售业务部门负责人纳入离任审计人员范围,尚未建立基金销售业务部门负责人离任审计或离任审查制度等。

同日,吉林证监局对长春农村商业银行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据悉,长春农商行负责基金销售业务的部门负责人未取得基金从业资格,负责基金销售业务的部门取得基金从业资格人员少于该部门员工人数的二分之一,不符合《销售办法》第八条第四项及第三十条第二款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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