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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回顾

2020年5月,被告人小张(化名)与受害人小唐(化名)在西安某酒店打工时相识。在此期间,小张在得知小唐没有女友的情况下,为了获取不义之财,便开始实施自己的诈骗计划,虚构事实称其有一表妹小王可以介绍给小唐做女友,小唐便信以为真。后被告人小张使用其另外一个手机号,通过重新注册微信号以其虚构的表妹“小王”名义和小唐谈对象,并且先后在某App上下载多张女性照片发送给小唐。在发现小唐对其虚构的“小王”产生好感之后,小张开始虚构其出车祸、租房需要用钱等各种理由,向受害人小唐要钱,小唐碍于“女友”的面子以及对小张的感激,均答应了小张的要求,先后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给小张转款共计26200元。陇县检察院经受理审查后认为被告人小张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依法以诈骗罪对其向陇县法院提起公诉,最终被告人小张因犯诈骗罪受到法院刑事处罚。

法条链接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法官提醒

广大人民群众在使用网络的过程中一定要增强辨别意识和自我财产保护意识,让骗子无机可乘。

宝鸡日报全媒体记者 杨青

编辑:姚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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