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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17日晚间,*ST中捷(002021)发布公告称,公司收到代理律师转发杭州中院送达的(2022)浙01民初995号《民事判决书》文书。
公告显示,杭州中院就此前披露的原告吕某诉*ST中捷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决*ST中捷应向吕某支付投资差额、佣金、印花税等损失共计53247.68元。
*ST中捷先后于2021年2月和2023年3月两次被证监会行政处罚。此次庭审中,杭州中院认定2023年《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的虚假陈述即“未按规披露对外提供差额补足担保事项”,具有重大性。吕某系在2023年《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的*ST中捷虚假陈述行为实施日至揭露日之间在二级市场购入股票,杭州中院认定其投资损失与虚假陈述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ST中捷表示,本次判决系一审判决,根据本次诉讼的判决结果,赔偿款及案件受理费共计54128.68元。目前公司生产经营情况正常,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生产经营、财务状况等不会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公告中,*ST中捷还对公司投资者诉讼案件情况进行了披露。截至公告披露日,公司投资者诉讼案件已立案案件共计7件(含本案件),累计涉案金额362.03万元(因投资者有变更诉讼请求,请求金额存在变化)。其中一审已判决案件1件(本案件);已开庭尚未判决案件4件,涉案金额121.14万元;撤诉案件1件,涉案金额4.38万元;未开庭案件1件,涉案金额178.42万元。
上海市东方剑桥律师事务所吴立骏律师表示,根据法院判决,凡在2017年6月27日至2020年11月5日期间买入*ST中捷,并且2020年11月5日收盘仍持有该股票的受损投资者,仍可向公司提起诉讼索赔。符合条件的投资者,可通过微信公众号“大众证券报”(特征码:18)报名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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