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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30日,中创新航发布公告称,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中创新航应立即停止销售侵害宁德时代(300750)发明专利权的产品,并赔偿宁德时代经济损失263.25万元,发明专利临时保护期费用人民币12.75万元,以及向宁德时代赔付合理支出人民币20万元。共计人民币296万元。驳回宁德时代其他诉讼请求。

记录显示,中创新航曾经对涉案专利“集流构件和电池”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过无效宣告请求,但国家知识产权局在今年4月份做出的无效决定中,裁定该专利部分无效,认定“集流构件”的一个权利要求以及引用该权利要求的电池产品继续维持有效。

福州中院或正是基于该专利维持有效这一决定,做出此次判决。

中创新航在公告中表示,对于国家知识产权局的这一决定已经于6月21日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目前该案正在审理之中。并表示,如果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一审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决定,还会继续上诉到最高人民法院。

另一方面,宁德时代11月30日对外公布称,其起诉中航锂电(洛阳)有限公司(下称“中航锂电”)专利侵权案胜诉,并获赔1416万元,涉及的专利为动力电池顶盖结构及动力电池。

据悉,中航锂电洛阳公司原为中创新航子公司,目前与中创新航已无股权关系。

中航锂电12月1日发布声明称,动力电池的技术进度和产品迭代速度快,公司产品均已采用更先进的技术,与涉诉专利的早期技术完全不同,已不存在需要立即停止销售涉诉型号产品的情形。因此,福州中院一审判决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造成任何影响。

中航锂电还强调,一审判决并非终审生效判决,公司将在上诉期内就该一审判决向最高院提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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