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是法定内幕信息知情人,也不是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就是听到有人讲了点内幕信息,买了点股票,赚了点小钱,这不构成内幕交易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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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这个问题,1月9日,证监会安徽监管局发布的两则行政处罚决定书给出了答案。
安徽证监局指出,在内幕交易案件中,有证据证明当事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与内幕信息知情人或知晓该内幕信息的人联络、接触,其证券交易活动与内幕信息高度吻合,且不能作出合理说明或者提供证据排除其存在利用内幕信息从事相关证券交易活动的,即可认定构成内幕交易。
据此,依据2005年《证券法》的相关规定,对在2014年新力金融借壳巢东股份过程中,听同事消息买入股票的石勇、明进,安徽证监局决定:没收石勇违法所得214.266755万元,并处以214.266755万元罚款;没收明进违法所得208.428771万元,并处以208.428771万元罚款。
事涉新力金融借壳巢东股份案
据安徽证监局1月9日发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披露,2014年7月17日,安徽巢东水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巢东股份)实际控制人黄某均,致函巢东股份第二大股东安徽海螺水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螺水泥),委托海螺水泥代为寻找合适的买方,对巢东股份进行重组。
2014年7月底,海螺水泥董秘杨某发致电金通智汇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通智汇)法定代表人崔某,委托其帮助巢东股份寻找重组对象。
2014年8月6日,金通智汇实际控制人薛某年、崔某到访海螺水泥,双方谈及巢东股份重组相关事宜。
2014年8月11日,薛某年、崔某、杨某发与黄某均等人在深圳进行会谈,商谈巢东股份重组事宜。
2014年9月23日,薛某年在杭州与顾家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顾家家居)董事长顾某生会面。次日,崔某发送给杨某发一份名为《顾家家居借壳CD股份方案》的邮件。
2014年9月28日,顾家家居和海螺水泥会谈巢东股份重组事宜并达成初步合作意向。
2014年9月29日,巢东股份股票停牌。巢东股份发布《安徽巢东水泥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事项停牌公告》,称公司控股股东正在筹划重大事项。
2014年9月30日,顾家家居与黄某均授权代表签订合作备忘录,巢东股份拟通过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相结合的方式收购顾家家居100%股权。签署备忘录后,顾家家居与巢东股份因重组后公司迁址问题没有达成一致意见,未能重组成功。
2014年11月,经薛某年介绍,安徽新力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力投资)董事长徐某新等人到芜湖与海螺水泥方会谈巢东股份重组事宜。
2014年11月28日,徐某新等人到香港与黄某均会谈。
2015年1月9日,巢东股份发布《安徽巢东水泥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继续停牌的公告》,披露了《第六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公告》,对重组框架、工作进展进行了介绍,包含较为明确的重组框架内容。
2015年1月27日,巢东股份发布《安徽巢东水泥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购买预案》的公告。
2015年2月6日,巢东股份发布《安徽巢东水泥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购买预案(修订稿)》及复牌的公告。
综上,行政处罚决定书称,巢东股份筹划相关重大资产重组事宜,属于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的“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根据2005年《证券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上述信息在公开前属于内幕信息。内幕信息敏感期的起点为不晚于2014年7月17日,终点为2015年1月9日。
2014年8月起,薛某年作为中间人参与巢东股份重组,属于巢东股份重组内幕信息知情人。
根据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裁判内容,“2014年9月20日,陈某啸在合肥徐同泰饭店听薛某年讲巢东股份近期准备重组,顾家家居准备和巢东股份合作”,“陈某啸属于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
综上,行政处罚决定书指出,陈某啸系非法获取内幕信息人员,知悉内幕信息时间为2014年9月20日。
两人内幕交易共计获利422万元
据行政处罚决定书披露,石勇、明进与陈某啸均为安徽皖瑞税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兼同事,日常联络接触密切。陈某啸系非法获取内幕信息人员。
根据刑事裁定书内容,陈某啸非法获取内幕信息后,在内幕信息尚未公开前,泄露内幕信息导致石勇、明进从事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证券交易,构成泄露内幕信息罪。
石勇在笔录中提到,陈某啸2014年9月22日在单位办公室推荐其买入“巢东股份”,说巢东股份有重组预期;明进在笔录中提到,陈某啸推荐其买入“巢东股份”,说巢东股份有重组预期。
陈某啸在供述中表示,他在2014年9月22日买入“巢东股份”后,当天和石勇、明进说过巢东股份近期有重组可能。
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交易“巢东股份”的情况为:
2014年9月23日至9月26日,“石勇”账户累计买入“巢东股份”11万股,成交金额121.622199万元。内幕信息公开后,2015年2月16日至3月31日全部卖出,成交金额336.3763万元,获利214.266755万元。
2014年9月25日,“明进”账户买入“巢东股份”8.98万股,成交金额99.8205万元。内幕信息公开后,2015年3月11日全部卖出,成交金额308.8103万元,获利208.428771万元。
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石勇实际控制“石勇”账户,并操作下单交易“巢东股份”;明进实际控制“明进”账户,2014年9月25日明进委托石某操作“明进”账户下单买入“巢东股份”。
从账户交易特征看,石勇于2014年9月23日、24日、25日、26日(27日和28日为周六、周日)连续买入“巢东股份”,至2014年9月29日巢东股份停牌前,“石勇”账户累计买入金额为121.622199万元,占该账户已持有股票买入金额的比例为59.03%。
石勇于停牌前一周内连续单向集中买入“巢东股份”,买入意愿强烈。同时,在巢东股份复牌(复牌后连续涨停)打开涨停板后首个交易日开始陆续卖出。此外,根据刑事裁定书认定事实,陈某啸非法获取“巢东股份”内幕信息后,内幕交易的时间为2014年9月22日、25日、26日,石勇交易行为与陈某啸交易行为高度趋同。
“明进”账户在停牌前倒数第二个交易日集中买入“巢东股份”,买入金额为99.8205万元,是该账户交易股票以来最大买入资金量。
“明进”账户在买入“巢东股份”前一年时间交易“东源电器”“东方航空”“陕西金叶”等三只股票,最大买入金额仅4万余元,2014年9月29日巢东股份停牌前,“明进”账户买入“巢东股份”金额占已持有股票买入金额的比例为96.09%,买入意愿强烈。
明进交易资金来源于其配偶郑某理财赎回资金,2014年9月24日晚10点,因转账限制,明进分20笔(每笔5万)将郑某银行账户资金100万元转入自己证券账户对应的三方存管银行账户,并于第二天买入。
安徽证监局对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两人被罚没共计845万元
安徽证监局认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石勇、明进与知晓该内幕信息的人联络、接触,其证券交易活动与内幕信息高度吻合,且石勇、明进无合理理由解释说明上述情况。因此,石勇、明进的上述行为违反了2005年《证券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所述的内幕交易行为。
上述违法事实,有生效刑事裁定书、相关公司公告和情况说明、账户资料、资金流水、相关人员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不过,当事人石勇在陈述申辩和听证中提出六条意见,包括:本人既不属于内幕信息知情人,也不属于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是内幕交易的主体;交易“巢东股份”是基于综合分析判断的结果,并非是利用了巢东股份内幕信息,其交易“华友钴业”、“中科曙光”等其他股票也取得了很好的收益率;等等。
当事人明进在陈述申辩和听证中也提出五条意见,包括:本人非法定内幕信息知情人,也不是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认定事实不明;本案证据不能证明明进实际有内幕交易行为;等等。
综上,两人请求不予处罚。
但是,经复核,安徽证监局认为:
2005年《证券法》第七十三条规定,禁止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利用内幕信息从事证券交易活动。
在内幕交易案件中,有证据证明当事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与内幕信息知情人或知晓该内幕信息的人联络、接触,其证券交易活动与内幕信息高度吻合,且不能作出合理说明或者提供证据排除其存在利用内幕信息从事相关证券交易活动的,即可认定构成内幕交易。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条的规定,“生效的人民法院裁判文书或者仲裁机构裁决文书确认的事实,可以作为定案依据。”根据刑事裁定书裁判内容,陈某啸从薛某年处非法获知巢东股份内幕信息,系非法获取内幕信息人员,本案不存在“二次推定”问题。
当事人提出的基于自身综合分析判断等内容,不能合理解释其交易的异常性。针对当事人提出的买入其他股票也取得较好的收益率,经核查,石勇买入“巢东股份”收益率为176%,远超其提出的“华友钴业”、“中科曙光”等其他股票收益水平。
因此,安徽证监局对石勇、明进的申辩意见不予采纳,并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决定:没收石勇违法所得214.266755万元,并处以214.266755万元罚款;没收明进违法所得208.428771万元,并处以208.428771万元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