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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全国两会召开在即,全国政协委员、证监会行政处罚委一级巡视员罗卫准备了“由中级人民法院统一管辖证券期货第一审行政案件”的建议。罗卫表示,建议最高院出台规定,明确证券期货第一审行政案件统一由当地中院管辖。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现行规定,证券期货第一审民商事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包括金融法院,以下统称中院)管辖,第一审刑事案件亦由中院管辖,但对第一审行政案件,则缺乏统一规定。实践中,证券期货第一审行政案件,既有由中院管辖的情况,也有由基层人民法院(包括铁路运输法院,以下统称基层法院)管辖的情况。
罗卫指出,证券期货市场是全国统一的大市场,证监会根据法律授权,依法实行集中统一监管并授权派出机构履行部分监管职责。证监会或派出机构履职本身并无实质性差异,目的都是为了保护市场参与者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目前,证监会行政诉讼的一审管辖法院为北京金融法院;证监会36家派出机构行政诉讼的一审法院则既有当地中院,也有当地基层法院。以诉讼数量最多的行政处罚为例,若当事人不服行政处罚提起一审的,由当地中院管辖的有7家,由当地基层法院管辖的有29家。2022年,证监会派出机构办理的101件行政处罚诉讼,一审分布情况:5家中院(一审48件)、8家基层法院(一审53件)。
罗卫表示,法律规定第一审行政案件原则上由基层法院管辖,原因在于基层法院数量多(3,000多家)、分布广,便利当事人行使诉权,将行政争议化解在基层,但证券期货行政案件不宜由基层法院管辖。一是证券期货行政行为的专业性、政策性与基层人民法院审判人才、审判经验欠缺之间存在一定结构性矛盾。大多数基层法院在不了解证监会系统执法规则、执法程序,相应专业知识储备有待提升的情况下,短期内可能难以胜任此类案件办理要求。此外,证券期货规则不仅规则复杂,且时常根据市场的变化作出调整,更增加了跟进的专业难度,由中院管辖一审行政案件,更为适宜。
二是证券期货市场是统一的大市场,单个行政案件的判决即可能具有很强的指导、示范作用,影响整个市场的监管政策、监管标准走向。证券期货的监管对象遍布各地,行政案件的影响亦会遍及各地,受损投资者的分布则更广。诸多证券期货行政行为天然具有涉众性,利害关系人分布各地,此时由基层法院管辖,难以发挥贴近行为发生地的制度优势,故更宜由中院管辖。
三是现有行政案件一审管辖逻辑不清晰。同样是派出机构作出的行政行为,不同的派出机构行政案件的一审管辖法院层级不同。即使是同一派出机构的行政案件,一审管辖法院亦可能有所不同,这种一审管辖逻辑的差异,既不利于统一标准,也不利于节约司法资源。
罗卫表示,鉴于证券期货行政案件专业性强,属于司法审判高度专业、高度前沿的领域,且各地对于此类行政案件的管辖做法不尽一致。为统一标准,建议最高院出台规定,明确证券期货第一审行政案件统一由当地中院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