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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4日晚间,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布关于收到股票终止上市决定的公告。
据观点新媒体了解,阳光城于2023年8月4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下发的《关于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终止上市的决定》(深证上[2023]689号),公司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决定终止上市。
阳光城股票2023年5月15日至2023年6月9日期间,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每日收盘价均低于1元。根据《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第9.2.1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公司股票触及终止上市情形。
根据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第9.2.5条的规定以及深交所上市审核委员会的审议意见,深交所决定阳光城股票终止上市。同时,根据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第9.1.15条、第9.6.10条第二款的规定,阳光城股票因触及交易类强制退市情形被深交所作出终止上市决定,不进入退市整理期,阳光城股票将于深交所作出终止上市决定后十五个交易日内摘牌。请阳光城按照规定,做好终止上市以及后续有关工作。
阳光城如对深交所作出的终止上市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个交易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深交所申请复核。复核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阳光城股票终止上市后,根据《股票上市规则》《关于退市公司进入退市板块挂牌转让的实施办法》等相关规定,公司股票将转入全国股转公司代为管理的退市板块挂牌转让,且公司应当与符合规定条件的证券公司(以下简称“主办券商”)签订协议,聘请该机构在公司股票被终止上市后为公司提供股份转让服务,并授权其办理证券交易所市场登记结算系统的股份退出登记、股份重新确认及股份转让系统的股份登记结算等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