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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金融界

天眼查App显示,近日,聚告(上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洋码头(重庆)国际科技有限公司、上海洋码头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相关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法律文书公开。

文书显示,原告聚告公司称,其与被告签订合同,约定原告为被告产品进行推广服务,原告依约履行协议,但被告尚欠原告2021年9月至11月期间的充值款项212万余元,故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拖欠的服务费。洋码头公司辩称,原告只是代为开立账户并代为充值,该行为与合同规定的提供推广服务不符,且原告主张的是垫付款,并非服务费,双方合同及补充协议没有实际履行;对原告主张的诉请金额有异议,原告未提供账号内实际消耗金额的依据。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双方补充协议的约定,原告提供的服务内容包括为被告账户进行充值,因此原告并未违反双方的约定内容。现有证据显示,原告已将2021年9月至11月期间为被告账户充值的数据及结算金额发送被告,被告均予以确认,并要求原告按结算单金额开具发票,可见被告对欠付金额并无异议。最终,法院判决被告洋码头公司向原告支付212万余元服务费及相应利息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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