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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发布《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落实采购人政府采购主体责任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针对采购人在实施采购活动中的法律意识淡薄,执行制度不严格,内控制度不健全、不完善、不执行等问题,制定《内蒙古自治区采购人政府采购主体责任清单》(以下简称《责任清单》)。
《责任清单》对采购人在采购预算编制、采购需求管理、实施采购活动、采购合同管理、履约验收及支付款项以及集中采购目录外、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以下采购6个方面的主体责任进行了明确。
《责任清单》强调,集中采购目录外、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采购项目,采购人可以自行组织实施,也可以由采购人委托采购代理机构组织实施;政府采购电子卖场能够满足采购需求的,要做到“应采尽采”;实施形式及相应的项目类别或金额范围,应当在本单位内控制度中明确。集中采购目录外、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下的采购项目,采购人可以结合项目需求特点简化程序和信息公开方面的规定要求,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对因严重自然灾害和其他不可抗力事件所实施、需要即时确定供应商的自行采购项目,或根据采购人单位内控制度确定的金额较小采购活动,采购人可以依据本单位内控制度的相应规定直接确定供应商。采购人应当建立健全自行采购项目的争议处理和解决机制。集中采购目录外、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下的采购项目的合同签订、履约验收及付款、档案管理等,采购人遵循简易、高效的原则,可参照政府采购项目的有关要求执行等。
在采购预算编制方面,《责任清单》指出,政府采购应坚持先有预算后采购,严禁超预算、无预算开展政府采购。在采购需求管理方面,《责任清单》要求,采购人应结合单位内控制度开展需求调查;应当在需求管理阶段落实各项政府采购政策功能要求;在编制采购需求及其采购实施计划时,应当平等对待各类市场主体,不得以不合理条件对中小微、民营、外资、外地企业等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性待遇;应当根据采购预算和需求调查结果编制采购需求、制定采购实施计划;应当建立需求审查工作机制,审查不通过的,不得开展政府采购活动等。
在实施采购活动方面,对于以项目采购方式采购的,原则上至少在项目预计实施前3个月开展政府采购活动,坚决杜绝“无预算”采购。采购人在指定官方平台公开政府采购意向,公开时间原则上不得晚于采购活动开始前30日。采购人不得收取没有法律依据的保证金,应允许并鼓励供应商自主选择以电子保函等非现金方式缴纳或提交保证金等。
在采购合同管理方面,采购人发现转包行为或有关线索的,应当及时向同级财政部门报告。根据项目需要,采购人可以同意中标、成交供应商依法将采购项目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进行分包,但不得再次分包。采购人不得强行要求中标、成交供应商使用指定的分包供应商。采购人允许采用分包方式履行合同的,应当事先在采购文件中明确,同时还应当明确可以分包履行的具体内容、金额或比例。
在履约验收及支付款项方面,采购人应当成立验收小组,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限和要求对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验收,可以邀请第三方专业机构及专家参与验收。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验收时应当邀请服务对象参与并出具意见,验收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告。对于满足合同约定支付条件的,采购人应当自收到发票后30日内将资金支付到合同约定的供应商账户,不得延迟付款,不得将采购文件和合同中未规定的义务作为向供应商付款的条件。采购人在合同支付结束后,应及时将除法律规定添购、追加10%资金外的结余资金外交回财政,不得调剂或挪作他用。
此外,《通知》要求,要严格落实政府采购相关政策,完善政府采购内控管理,加强政府采购需求管理,依法依规办理政府采购。
来源:中国招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