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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金融界

作者:刘远

11月25日,深圳证监局公布行政处罚决定,对蔷薇资本有限公司(简称“蔷薇资本”)内幕交易的违法行为罚没381.77万元,并对实控人林治洪罚款50万元。

蔷薇资本内幕交易的标的未“精达股份”,交易决策由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林治洪作出。

内幕信息的形成和公开过程

2021年4月,精达股份因生产原材料价格上涨和新生产线建设等原因需补充流动资金,董事长李某向实际控制人李某荣提出通过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的建议,获得李某荣支持。

4月7日,李某荣和李某等召开视频电话会议,筹划精达股份非公开发行股票项目。同日,李某、董事长特别助理徐某芳和中原证券赵某征及其团队成员通过微信讨论,拟以向李某荣或其关联方锁价定增的方式募集资金。

4月27日,中原证券赵某征将精达股份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及流动资金测算等材料通过微信发给李某。此后精达股份管理层与中原之前团队开始论证此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对象、募投项目、募集资金金额等事宜。

5月13日,精达股份及相关中介人员确定发行对象为李某荣,募集资金金额为3亿元,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精达股份董事会办公室当日向董事、监事发送会议通知及议案资料。会议原定5月16日召开,后因故推迟至5月17日。

5月17日下午5点左右,精达股份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第七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股票条件的议案》《2021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关于与特定对象签订<附条件生效的非公开发行股份认购协议>的议案》等。

5月18日,精达股份披露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和《2021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等,称拟向李某荣非公开发行股票,数量不超过8333.33万股,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3亿元。8月24日,精达股份向中国证监会报送了非公开发行股票行政许可申请材料。

深圳证监局指出,精达股份拟向李某荣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属于《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九项规定的重大事件,在披露前具有未公开性,属于《证券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内幕信息。该内幕信息不晚于2021年4月7日形成,2021年5月18日公开。李某荣是精达股份的实际控制人,为精达股份此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唯一认购方和核心决策人员,属于《证券法》第五十一条第二项规定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时间不晚于2021年4月7日。

精达股份实控人泄密内幕消息

2021年5月17日,林治洪与李某荣在12:33和12:43进行了两次微信语音通话,时长分别为1分31秒和51秒。林治洪在与李某荣通话后,要求蔷薇资本总经理张某联系精达股份董事长李某,了解精达股份是否存在异常,在李某回复张某精达股份一切正常后,林治洪要求张某赶紧买入“精达股份”股票。

当日13:10:58至14:51:59,“蔷薇资本”证券账户分28笔买入“精达股份”股票345.66万股,买入金额1430.0495万元;5月18日9:58:29至10:01:16,该账户分6笔卖出“精达股份”股票345.66万股,卖出金额1559.3127万元。经计算,该账户交易“精达股份”股票盈利 127.2554.83万元。

“蔷薇资本”证券账户自2018年3月9日开户至2021年5月16日,从未交易过“精达股份”股票,但于2021年5月17日转入资金后即几乎全仓买入“精达股份”股票,次日以略低于涨停价的价格卖出。深圳证监局认为,蔷薇资本交易“精达股份”股票的活动与内幕信息高度吻合,当事人关于交易“精达股份”理由的辩解,不能排除其利用内幕信息从事该交易活动。

证监局累计罚没430万元

深圳证监局认为,本案中,蔷薇资本交易“精达股份”股票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五十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所述内幕交易违法行为。对蔷薇资本上述违法行为,林治洪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深圳证监局决定:没收蔷薇资本内幕交易违法所得127.26万元,并处以254.51元的两倍罚款;对林治洪给予警告,并处以50万元的罚款。

资料显示,蔷薇资本于2017年08月21日成立,背靠蔷薇控股,系其全资子公司。蔷薇控股由新华联合、信发集团、济南高新、巨人集团等17家企业投资成立,注册资金118亿元。

“蔷薇资本”内幕交易被调查一事,最早源自上市公司田中精机公告。2021年12月8日,田中精机发布公告称,收到公司持股 5%以上股东蔷薇资本通知,因涉嫌内幕交易,被证监会立案调查。

目前,蔷薇资本共进入两家上市公司前十大股东,其中持有田中精机 986.7526万股,占总股本7.57%,为其第五大股东;另持有达志科技509.43万股,占总股本509.43万股,占总股本3.22%,为第四大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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